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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 为保护交易安全,二审败诉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4
浏览量:1194
    王芳与吴斌于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5日王芳与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约定由王芳向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昆明市某某小区XX号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130㎡,售价34.5万元,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王芳依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2009年10月3日,王芳与陈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王芳将昆明市某某小区XX号房屋出售给陈红。房屋售价51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买卖合同后陈红立即支付房款30万元,余款在更名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双方约定,王芳必须配合陈红,办理过户手续,并把供所需要的各种证件,保证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能向房屋提出权利主张。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双方约定的成效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陈红支付王芳房款30万。2009年12月,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公司通知购房人接房,其后原告办理了接房手续,同时交纳了本争议房屋的配套费、税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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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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