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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致脑损伤,患者获赔近200万元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量:239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致脑损伤,患者获赔近200万元

云南天外天律所医事医药法律事务部 刘荣广律师

导读:患者吴某某因出现头晕、头痛、无发热、无偏瘫失语等症状前往某某县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要诊断头昏待查,给予3天的输液治疗,症状无好转后收住该院内科治疗,治疗期间病情加重,在抢救插导尿管后出现血尿,转某某部队医院治疗,后连续转多家医院治疗、康复,最终出现四肢肌肉萎缩、伸舌不能、生活不能自理、失语等。患者病情稳定,经鉴定患者身体状况达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等。患方委托本律师团队经过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获赔近200万元。

【案情回顾】

——前庭神经元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未得到及时对症治疗,导致脑损伤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致患者失语、截瘫等

5年前患者吴某某因出现头晕、头痛、无发热、无偏瘫失语等症状前往某某县医院急诊科就诊,主要诊断头昏待查,给予3天的输液治疗,症状无好转后收住该院内科治疗,治疗期间病情加重,出现神志恍惚不清,呼之无应答,随后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及咖啡渣样物质,呈喷射状呕吐,抢救过程中留置尿管后,发现患者小便颜色逐渐加深,完全呈血尿医生查看病人后,考虑颅内感染,感染严重并发休克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出现消化道、膀胱及呼吸道出血症状,病情危重随时有发生脑疝及中枢性呼吸循环骤停可能,医院向家属告知病危并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后转转某某部队医院治疗。

转院后经体格检查及头颅CT检查、血常规检查,诊断为:1.感染性休克,2.脓毒血症,3.肺部感染,4.代谢性酸中毒,5.尿道损伤,6.桥脑、小脑半球多发新鲜脑梗塞,7.脑干出血(桥脑出血)。经过近20天的治疗后,患者辗转多家医院,患者四肢活动不能,不能言语,吞咽困难,鼻饲给食,留置尿管四肢稍能活动,咳嗽,痰多,不能咯吐,进食、饮水呛咳,伸舌不能,大便尚调,生命体征平稳,四肢肌力2级。医院给予电针(八穴)化瘀通络治疗,西医给营养脑细胞、化痰、营养支持,留置尿管,留置鼻饲管治疗。

【律师介入】

——患者出现上述严重后果,家属找医院协商无果,且多次向主管部门投诉无门后,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权

作为一个出生在农村的孩子,家属把全部积蓄都用在抚养一个大学生,把整个家庭的希望均寄托在吴某某身上,在吴某某大学毕业,事业正处于上升期时飞来横祸,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在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且多次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均得到不解决、走头无路的情况下,家属通过朋权介绍及网络查找等多种方式找到本医疗律师团队,希望我们专业律师能帮助维权,律师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病历材料及讲述,我们律师团队分析、讨论后接受了家属的委托代理本案。

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本案患者的身体情况,建议家属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等、护理依赖及护理人数、劳动能丧失程度的鉴定,经鉴定患者吴某某目前的“失语、四肢肌张力增高、肌力2级”达一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需2人。据此,律师代理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损害责任】

——某某县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患者吴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过程中,作为患方代理律师,针对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诸多疑难问题向专家请教咨询后,形成了书面陈述意见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根据送检病历资料结合各方提交的陈述意见,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某某县医院在为吴某某提供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过错:未及时有效给予患者抗感染治疗,导致患者感染加重、病情加重、延误患者疾病治疗;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诊断依据不足,诊断错误,导致后期的治疗方案错误;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尿血损伤。某某县医院的以上过错造成吴某某昏迷、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感染性休克等。某某县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吴某某之间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近200万元

庭审中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就相关问题作了陈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上述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陈述、以及患者的病历综合进行分析。第一,就本案来说,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县医院在为吴某某提供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有效给子吴某某抗感染治疗,导致吴某某感染加重、病情加重、延误吴某某疾病治疗;2、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诊断依据不足,诊断错误,导致后期的治疗方案错误;3、在抢救吴某某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吴某某尿道损伤。对于上述过错,法院分析如下:1、根据鉴定人的陈述,吴某某入院时白细胞计数升高,咯黄色浓痰,应当判断吴某某是细菌感染,此时应使用抗生素治疗。2、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内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诊断依据应包括基础疾病、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指标,根据吴某某的病历显示,某某县医院系主要根据血尿诊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但实验室指标不符合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某部队医院的诊断以及鉴定意见,血尿应是尿道损伤导致的,并非是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故法院确认某某县医院存在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诊断错误的过错;同时由于诊断错误,某某县医院针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实施的医疗行为亦是错误的。3、由于患者在入住某某县医院前并未诊断出尿道有损伤,而某某县医院对吴某某留置导尿管导尿时,尿液是清亮的某某部队医院泌尿科的专家会诊时亦认为是尿道损伤,故法院确认血尿系尿道损伤导致,而尿道损伤是某某县医院实施留置导尿管引起的。4、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患者因“头晕、头痛”到某某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并进行了螺旋CT及经颅多普勒检查,经颅多普勒检查显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而某某县医院亦针对椎一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对实施了输液治疗,但对为何在当天输液后即离开医院病历中并未有所记载,即某某县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某输液后符合离院条件,故法院确认某某县医院在没有确定吴某某可以离院的情形下让吴某某离院存在过错。第二,对于某某县医院的上述过错是否造成吴某某损害后果的问题,法院认为:1根据鉴定人的陈述,某某县医院未给予针对细菌、真菌的抗感染治疗,会导致吴某某感染加重;而患者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即是感染导致的,鉴于此,法院确认某某县医院未及时对患者使用抗生素治疗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吴某某的原发疾病。2、针对某某县医院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诊断错误及治疗错误的过错,由于鉴定人庭审中已经表明某某县医院针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治疗对吴某某原发疾病的影响不大,故法院某某县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之后病程的进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于尿道损伤的问题,因鉴定人认为吴某某的尿道损伤对其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影响不大,而根据其它医院病历来看,尿道损伤已经治愈,故法院确认某某县医院损伤尿道的过错与感染无因果关系。4、对于某某县医院于让患者离院的过错,由于患者在离院后至再次入院期间未接受治疗,一定程度上了延误了病情;同时由于患者存在感染,故延误治疗亦会导致感染加重。第三,某某县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上述分析,某某县医院未及时对患者使用抗生素以及让患者离院的过错与后期感染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人的陈述,由于患者桥脑出血、脑梗塞是属于前期原发性疾病产生的并发症,故某某县医院的上述过错与吴某某目前桥脑出血、双侧小脑半球脑梗死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某某县医院让患者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迟延治疗了3天,而未使用抗生素的过错导致抗生素治疗推迟了1天,结合患者自身病情严重并发展迅速的事实,法院酌情判令某某县医院对吴某某目前桥脑出血、双侧小脑半球脑梗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近200万元。

【律师点评】

——异地起诉,开起胜诉之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侵权案件中有多个侵权人的,被侵权人可选择任意一个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本案中就吴某某本次生病,有多家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当然家属委托律师时也明确表示主要问题是出在首诊医院即某某县医院,首先起诉的对像也是该院,但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地方保护,获得相对公正的处理结果,律师向家属建议选定跨地区将另地的一家医院作为第一被告在当地起诉,某某县医院作为第二被告,家属经过商量后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此后在律师的主导下,案件前后经过多家鉴定机构退鉴,最终有一家鉴定机构接受了法院的鉴定委托,案件得以顺利推进,历时5年最终获得患方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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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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