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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癌症并发的肠梗阻,医院赔偿20万元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4
浏览量:498

漏诊癌症并发肠梗阻,医院赔偿20万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因“反酸、呕吐”到成都某某医院处就诊,该院将病情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炎,随后医院为患者行“胆囊切除”手术,术后患者病情不见好转,近两个月后才诊断出患者十二指肠梗阻并进行了手术,术后情况好院出院。根据医嘱转云南某某肿瘤医院行“宫颈癌”化疗,经过几次化疗后患者病情加重一,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认为成都某某医院存在漏诊、误诊、延误治疗等情形委托本团队律师帮助维权,经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最终医院赔偿20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823日,患者陈某某因病前往成都某某医院处就诊,该院门诊将患者收住普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检查情况为T:36℃,P80次/s,BP124/83mmHg,入院初步诊断:1、胆囊结石;2、宫颈癌术后。

2016年828日,被告成都某某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患者仍有频繁呕吐,发烧症状明显,进食后呕吐尤其明显,行甲状腺功能检查提示有甲腺功能减退可能。于911日转入消化内科治疗,9月30日转回普外科治疗,并将患者病情诊断为“1、十二指肠梗阻,性质:肿瘤?其它?;2、胆囊切除术后;3、甲状腺功能减退;4、低钠血症;5、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胆汁反流。”1025日,普外科为患者行“剖腹探查、腹腔组织活检、十二指肠-空肠吻合、空肠造瘘术”。术中冰冻提示为癌,考虑鳞状细胞癌。术后石蜡切片证实为鳞癌。1116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腹腔恶性肿瘤,十二指肠梗阻;2、胃肠功能紊乱;”3、低蛋白血症;4、慢性非萎缩性胃炎;5、双肾囊肿;6、宫颈癌史;7、胆囊结石术后”,共计住院治疗85天。

因出院后患者饮食差,感双大腿疼痛于2017年324日云南某某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于2017年410日行多西他赛,卡铂方案介入化疗,于422日出院,住院治疗27天。430日患者再次入住被告云南某某肿瘤医院医院,该院为其行姑息方案放疗,予抗肿瘤、增强免疫等治疗,529日出院,住院治疗30天。96日晚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咖啡渣样,并有血块,但经该院治疗无好转,98日上午9时许患者再次入住被告云南某某肿瘤医院处治疗,11:30发上消化道出血、伴心慌、头晕等症状,99日1:20患者呕出300ml鲜红血液后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上消化道大出血(原因待查);2、宫颈癌放化疗后复发Ⅳ期;3、腹膜后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4、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律师介入】

患者死亡后,家属多次找到成都某某医院要求医院给说法,并对家属作出相应赔偿。但医院均表示医院没有过错,不愿意进行赔偿。家属只好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接受委托后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由于患者在成都出院后,是在云南某某肿瘤医院治疗直到最终死亡,我们提出以云南某某肿瘤医院为第一被告、成都医院为第二被告,本案可在云南起诉,家属同意了律师观点,将本案诉至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医疗损害鉴定】

本案诉至法院后,我方向法院提出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就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经鉴定成都某某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1)对患者反复呕吐、反酸未引起重视,入院时胆囊炎症状不典型,凭1+月院前腹部B超及胃镜检查,仅诊断为胆囊炎、胆囊结石。入院后第三天2016年8月26日拟行电子无痛肠境检查,但一直未落实检查。(2)2016年8月29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患者持续呕吐、精神差,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行呕吐针对性检查,直到2016年9月11日才转消化内科予胃肠减压。(3)2016年9月13日行胃镜检查已提示胃潴留直到2016年9月19日才行小肠造影提示十二指肠水平段梗阻。从入院至2016年9月19日近两个月时间对其十二指肠梗阻存在漏诊,治疗上存在一定延误。患者这段时间反复呕吐,电解质紊乱,内环境紊乱,对其病情加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其疾病早期诊断存在一定延误。但是2016年9月19日行小肠造影提示十二指肠水平段梗阻后积极与家属沟通,2016年9月31日转外科手术治疗,2016年10月25日行剖腹探查、腹腔组织活检、十二指肠-空肠吻合、空肠造瘘术,2016年11月11日病理诊断为鳞状细胞癌,最终确诊腹腔恶性肿瘤,术后给予抗炎、补液、营养、对症支持治疗。患者出现十二指肠梗阻系本身宫劲癌复发、转移至腹膜后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压迫引起,癌的转移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其腹腔鳞状细胞癌不是消化系统本身的癌,为其转移晚期癌,恶性程度高、死亡率高。2016年10月25日手术治疗后已解除十二指肠梗阻。2016年11月16日出院时患者一般情况良好并建议出院后到肿瘤科继续治疗。患者随后时行了放化疗治疗,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其疾病发展的结果。综合后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当负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为25%。

【法院调解】

收到法院送达的鉴定报告后,律师与家属进行了深入的沟通,鉴定结果虽然不是太好,但至少确认了医院是存在过错的;同时考虑到患者本身身患癌症,加之患者生前系农村户口。在与家属充分沟通后,律师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法院与做医院工作双方调解处理本案,经过律师与法院的多次沟通,法官与医院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医院最终同意赔偿20万元了结本案,在征求家属的意见后,家属也同意该方案,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律师论案】

作为专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始终坚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维权策略尤为重要。就本案来讲,患者本身系“宫颈癌”病人,后面出现的一系列情况,包括十二指肠梗阻也是癌症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后果。而患者入院时胆囊炎、胆囊结石也确实存在,医院并不存在误诊。本案若不是将案件提交云南的法院处理,最终的后果还真可能完全败诉。虽然鉴定结果中建议25%的责任,若在四川诉讼及鉴定完全可能作出虽有过错,但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为什么这么说,主要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肠梗阻系“宫颈癌”的并发症,这一点并没有争议;二是本案患者没有尸检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同时,本案采用调解处理,更好的解决了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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