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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致偏瘫、失语,医院被判120万元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5
浏览量:504

手术致偏瘫、失语,医院被判120万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张某某因头昏、头痛、胸闷,到某某州某某医院治疗,该院先后两次为患者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并出现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等症状,后转入某某州中医院抢救治疗,患者得以保命,可最终致患者偏瘫、失语等严重后果。后患方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在律师的精准把握及正确诉讼的引导下,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2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诊疗经过】

患者张某某因头昏、头痛、胸闷,于2015823日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门诊行头颅CT检查提示:左侧额、颞、顶区慢性硬膜下血肿CT表现;左侧颞叶脑实质内高密度钙化灶,建议行MRI检查等。2015825日患者到某某州中医院行MRI检查提示左侧额颞顶枕部少量硬膜下出血。2015826日晚22时头痛剧烈,紧急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门诊以“”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收住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2、高血压?201593日进一步行头颅CT检查,诊断意见:左侧额、颞、顶区慢性硬膜下血肿CT表现(血肿吸收期)。某某州某某医院于201594日为患者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不见好转,反而进行性加重,201596日该院再次为患者行“左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病情仍不见好转,并出现了意识模糊、烦躁不安等症状,此后患者病情不断加重,于2015970时转某某州中医院院抢救治疗。

20159701时被直接转入某某州中医院治疗,入院情况为:一般情况及精神差,昏迷状。某某州中医院CT检查检查提示: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术后;2、颅内多发血肿;3双下肺少量渗出。初步诊断: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术后;2、颅内多发血肿;3、双下肺感染等。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597日某某州中医院在“全麻”下为患者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送入某某州中医院ICU并给予抗感染、营养脑神经、脱水等治疗,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于20151010日出院,出院情况失语、肢体瘫痪。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适当语言,下肢功能锻炼等。

【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出院后,家属认为患者目前的状况是某某州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向某某州申请就某某州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障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院的医疗行为虽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仅负次要责任。

【寻找委托律师】

家属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该鉴定书的结论不服,便想到寻找律师帮助维权,在经过多方寻找后通过律师同行的引荐,患者家属找到了本专业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团队。律师在听取了家属对案情的介绍及对患者病历资料的全面分析论证后,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案件要想获得反转,首先必须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推翻该鉴定的思路不必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将对患者治疗过的另一医院即某某州中医院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同起诉到法院,直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即可,根据相关规定,若不起诉另一个医院,之前的鉴定基本是推不翻的。二、针对两个医院并不在同一县区,因此在管辖的选择上也可考虑某某州中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能尽可能避开地方保护主义。三、关于本案中涉及的伤残等及、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等可待起诉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过错中一并申请鉴定。四、至于医院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参与度等将通过书面陈述的形式,向鉴定机构进行全方位的陈述,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权益的目的。在听取律师意见后患方当即委托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

【起诉及司法鉴定】

在患方委托本律师团队以后,整个诉讼过程也都基本上按照律师的设想向前推进。首先,是将给患者治疗过的两个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和向某某州中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一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某某州某某医院得知患方申请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曾经提出本案已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患方对市级医学的鉴定并未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本案不能再启动司法鉴定。对此,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作出的回应简洁明了,即之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仅针对某某州某某医院的医疗进行评价,而对某某州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进行过评价,而治疗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查明两个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听取了我方的意见后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包括:两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是多少?同时对患者的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等进行鉴定。

本案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医方某某州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2、医方某某州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无过错;3、被鉴定张某某“偏瘫(右侧肌力Ⅲ级)”达三(叁)级伤残;4、被鉴定人张某某后期治疗费人民币贰万元。5、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遗留的“1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颅内多发血肿术后;2偏瘫(右侧肌力Ⅲ级);3、部分性失语”达大部分护理依赖;6、被鉴定人张某某“偏瘫(右侧肌力Ⅲ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裁决】

在鉴定意见出来后 ,患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了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张某某到某某医院、州中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到某某州某某医院就诊时术前多次检查均显示原发性疾病为“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无脑实质损伤。但某某州某某医院于201594日术后引流管位置放置不当致命患者左侧脑实质损伤产生,201596日手术位置选择不当扩大了损害后果,是导致患者存在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某某州某某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此次诊疗服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之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按其过错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即承担90的责任。患者自身存在原发怪不性疾病,血压偏高,应对手术风险承担部分责任。州中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此次诊疗服务过程中诊断正确,手术方案选择合理,术后治疗均符合该疾病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某某州某某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20万余。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因医疗技术、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伤害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当然本案中患者所患疾病“左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手术风险。就本案来讲某某州某某医院为患者进行的诊断及制定的治疗方案等均正确,符合医疗规范,然而在手术过程中手术医生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在放置引流管的过程中位置放置不当,损伤到患者的脑实质,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损害后果发的生。若手术医生能够细心一点,充分了解人体器械的结构,有过硬的手术操作技能,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完全能够避免的。对于这种本不应当发生而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这一点无可厚非。

但作为患方来讲,如何能精准的找到医院的过失行为所在,能作出完善的陈述,是成功维权的关键所在;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作为普通老百姓甚至普通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确实是很难达到这样高度的,此时专业的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尽量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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