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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未能有效止血被判主要责任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3
浏览量:667

三甲医院未能有效止血被判主要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吴某某因“前列腺增生”到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治疗,经术前检查确认符合手术条件后,为患者行“经尿道前列腺等离子电切除”,术后患者手术部位大量出血,之后医院为了给患者止血,曾两次为患者行止血手术,后患者因肺部感染,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将该院诉至法院,法院终以医院未能及时有效止血,判决医院承担60%(即主要)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1日吴某某因前列腺增生症入住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泌尿外科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单列腺增生;2、高血压;3、型糖尿病。诊疗计划:1、泌尿外科护理常规;2、级护理;3、普通饮食;4、完善相关术前检查;5、择期手术治疗。2015年11月3日9时40分,医方为患者吴某某行“经尿道前列腺等离子电切术”,手术历时2小时50分,于12时30分手术结束。手术记录显示:手术顺利,术中出血量约100ml,未输血,麻醉平稳,术后送麻醉恢复室。切除组织40克。家属过目后送病理。2015年11月3日14:00,医院为患者行“膀胱镜检+趾骨上膀胱造瘘术”,同日17时30分结束。手术记录显示:手术顺利,术中麻醉效果尚可,术中出血量约100ml,未输血。术中病人生命体征平稳,术后送SICU。2015年11月3日18:35入ICU志:患者一般情况差,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弱……对患者吴某某持续膀胱冲洗、给予输注红细胞、输血等处理。2015年11月4日14:45,医院为患者行“前列腺开放止血术”,术后再入ICU,予补充红细胞及冷沉淀,入室血红蛋白仍低,凝血功能大致正常,继续灌注红细胞,复查血细胞分析示血红蛋白升高。2015年11月7日,患者吴某某出现呼吸困难逐渐加重,予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无缓解,SPO2下降到70%,考虑1、肺部感染?肺不张?肺栓塞?主要由大量输血,输液及手术创伤所致的ARDS。2015年11月12日血气分析高钠血症、肾功能肌酐进行性升高,肾功能继续恶化。2015年11月15日拔出气管插管,患者痰多,痰量一直未见减少,出现淡粉红色痰,合并呼吸困难,给予强心、利尿、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后,呼吸未见改善,氧饱和度进行性下降至60%,意识散失,双肺布满痰音,紧急行气管插管。2015年11月23日,患者吴某某无明显诱因突发恶性心律失常,呼之不应,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行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措施,至15:00无自主循环、自主呼吸停止,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1、恶性心律失常(心室颤动);2、前列腺增生,经尿道激光前列腺切除术后,趾骨上膀胱造瘘术后,前列腺电切术后开放止血术后;肺部感染;4、心功能不全;5、AKI2期;6、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7、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8、型糖尿病。

患者吴某某死亡后,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便将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诉至法院。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认为:1、被鉴定人吴某某入院诊断明确,术前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症,手术方案选择正确。2、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在第二次手术后持续出血,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血。3、因术后持续出血,未能及时止血,患者长期处于贫血状态,加上大量输血、输液及手术创伤,导致被鉴定人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故医院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结合医院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受损的实际情况,综合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认由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活动具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机构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医疗损害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医患双方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便是人民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

作为医疗纠纷案件,要想最终获得一个满意的案件结果,便需要一个对本方有利的鉴定意见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此时,聘请专业的医疗纠纷维权律师帮助维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能够从法律、医学、法医学等方面向鉴定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病历书写制作等存在的问题作出专业陈述,能最大限度的为患方提理论及法律支持,尽可能的让鉴定机构采纳该陈述观点,以很好的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以本案视之,若按医院的观点: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认为最后发生的损害后果系该疾病的手术后的并发症所致,鉴定中心很可能作出:患者吴某某的死亡是由其病情发展导致的,不属于医院的过错,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患者也并非出血导致的死亡,而是恶性心律失常所致,医院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意见,最终导致患方败诉。但患方理智的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我们从法学、医学、法医学等方面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病历书写制作等存在的问题作出专业陈述,最终鉴定中心采纳我们的陈述观点:即医方存在术后未及时有效止血,导致患者出现患者长期处于贫血状态,加上大量输血、输液及手术创伤,导致患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且该过错行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这真正体现了对患方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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