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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牵引挂车肇事,两车商业险按比例赔付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1
浏览量:810

牵引车牵引挂车肇事,两车商业险按比例赔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常某某驾驶云AB1***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0****挂号“明威”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昆明市呈贡区王家营前往昆明市官渡区凉亭货场。途中与罗某某骑行的“雅迪”牌电动车自行车相撞,造成罗某某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此后经交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罗某某治疗终结后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将相关各方均起诉致人民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后因牵引车与挂车均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保险限额并不一致,一审法院处理方式是在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两车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挂车的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以两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均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改判由两保险公司按投保总额的比例承担。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28日09时10分,常某某驾驶经检验右侧前下方视镜角度调整不当、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汽车维护、检验、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安全要求的云AB1***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0****挂号“明威”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昆明市呈贡区王家营前往昆明市官渡区凉亭货场。途中,云A0****驾车沿昆明市跑王线东向西行驶至昆玉路高速桥洞附近路段时,遇车前道路罗某某骑“雅迪”牌电动车自行车同向行驶,因常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车,所驾车右侧与罗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龙头左侧及左侧刹车手柄外端相撞擦,致罗某某连车摔跌倒地受伤,罗某某所骑电动车被损坏,事故发生后,常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驶离。

罗某某受伤后于当日被120急救车送往云南圣约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罗某某出院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确定罗某某需后期医疗费17000(壹万柒仟)元。在与太平险保险的协商谈判破裂后,罗某某委托律师介入本案,在律师参与下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常某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行及在着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所致。经交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同时查明云AB1***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云南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商业三者险。云A0****挂号“明威”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主为昆明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投保15万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事发时上述保均在保险期内。至此作为罗某某的代理人将常某某、云南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昆明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一审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从本案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看,第七条的约定从性质上看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虽采用了加黑加粗字体,反映出该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但该条款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情形,该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已就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故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辩解不采纳。对于罗某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近8万元,法院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中国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各承担50%。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该判减少其赔偿金额5000余元。理由是一审判决商业三者险赔偿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担与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依照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第十二条约定,由主车的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伤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42,857%,而不是50%。

【终审裁决】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伤者罗某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常某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根据上述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两保险公司对主车与挂车连接发生保险事故时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的确定方式是一致的,即按照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故两公司应严格恪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主挂车商业三者险按责任限额比例赔付规则。一审判决按平摊的赔付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两保险公司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投保总额的比例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要弄清楚一审二审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的不同处理方式,需要首先搞清楚重复保险的相关问题。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而本案并非重复保险,理由是本案的事故车辆“牵引车”与“挂车”是两个独立的物体,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是并非同一保险标的物,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能简单的按照重复保险的处理思路来处理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本律师作为伤者的代理人,虽然对超过交强险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指出本案不是重复保险,不能简单的按重复保险来处理,一审法院也正基于此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两保险公司各承担50%。

二审法院该判的原因是责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正好保险条款中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责任承担的比例完全一致,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规定所作出的判决。从全案来看,二审法院的处理更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另外,本案系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关系赔付问题的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3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挂车不需要购买交强险,而对商业险实践中很多挂车也不投保商业险,主要原因在于当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而挂车没有发动机系动,单独无法上路行驶,只有在与牵引车连接才能上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能由主车的保险进行赔偿。但是,考虑到挂车主要用于运输作业,为了能分散风险,建议车主适当为挂车购买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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